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合建分屋,既然有分屋,就表示公司與地主有一定協議,對將來完工房地如何分配。通常,分配的方式是由不動產估價師計算土地價值與建物價值,再決議雙方如何分配完工後房地。但總之,就是土地價值與房屋施工成本。建商將房屋與地主土地交換(互易),建商要開立發票數就是換出去房屋的成本(銷售額)。
如果是小型建商,分配的房地是協議的,納建議參考實價登錄,協議房屋與土地價格,建商依換出房屋的協議價值開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故建設公司與地主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並按較高之價格等額對開發票,土地價款之發票(所有人如為個人者,可開立收據)免徵營業稅,房屋價款之發票,應加5%營業稅。因此,合建分屋互易之房屋及土地之「銷售額」應屬相等,亦即不含營業稅之房屋價格應等於土地之價格。假設建設公司以市價1,000萬元之房屋與地主交換市價1,500萬元之土地,因兩者時價應從高認定,故建設公司應開立總計1,575萬元(即銷售額1,500萬元加計營業稅額75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地主。至地主換出之土地,依規定可免徵營業稅,是地主得選擇開立銷售額1,500萬元之免稅發票或收據交付予建設公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