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您所述,貴公司為出租人以機器設備融資借款,為形式上售後租回交易,但實質上是融資借款。為符合形式上之售後租回,故對方將機器售予貴公司時會開立出售資產發票,貴公司以融資租賃再將資產租回對方,開立租賃款發票。之後,貴公司需於每月收取利息或手續費時開立發票。然就交易實質來說,為一融資借款行為,因此僅需就所收取之利息及手續費以及解約利益開立發票。折讓單的部分是針對租賃行為探討,然而此部分為形式上之安排,且出租人一方開立折讓單後勢必承租方也需要開立設備退回之折讓單,此時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金額一樣,並無應納營業稅,且於帳上亦無需做資產退回等處理,因此並無意義,不過,若是真正的融資租賃解約,則折讓單金額應為立約日與解約日租賃資產之現值差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貴公司所述為租賃交易並非銷貨,所涉及為利息收入之認列,後因中途解約,除認列以實現之利息收入外,如因解約而產生之利益,以解約利益列帳即可,並無銷貨折讓的問題,不必開立折讓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