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要視企業與顧問之間是委任關係或是僱傭關係(健保在公司), 若為獨立之委任關係, 則自公司領取之顧問費, 屬執行業務之報酬, 需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扣繳, 並注意二代健保之代扣問題, 若為僱傭關係, 則取得之酬金, 性質比較偏向薪資所得, 而另外發給的獎金,亦是薪資所得的部份, 需注意二代健保是否有超過四倍獎金的部份需代扣。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的董事長辭任後改聘為顧問,若該員係獨立於公司,而接受公司委任擔任顧問,可列為勞務費,若該員仍受公司以聘僱方式擔任顧問,則列為薪資;發放獎金若是屬於獨立委任關係中約定額外提供之部分,亦可列為勞務費,若以聘僱方式而取得之獎金,則列為薪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執行業務者如係接受公司委託獨立執行業務,而非受公司僱用經常擔任公司所指定之工作,其自公司取得之顧問費,核屬執行業務之報酬,應依現行扣繳率表按給付額扣取稅款。(財政部64/08/21台財稅第36108號函)因此,貴 公司公司支付個人顧問費,如係符合上開規定,可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但如果顧問工作不符合上述規定,則應以薪資申報扣繳,並注意二代健保之扣費規定。綜上所述,顧問如為執行業務,則入勞務費,如為薪資,則入薪資支出,另若另外發給獎金,則以薪資入帳較為合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