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另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1條第二項規定,若是屬於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在開立及傳輸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則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為便利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情事時,「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爰如對方營業人未合意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證明單時,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因此使用電子發票若發生退回,仍可以使用手開四聯單的。另5月份開立之計算機發票於8月折讓,亦可以使用手開四聯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