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補充兩點:1.勞保費部分,員工因傷病申請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的保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員工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2.勞工退休金部分,員工如於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經雇主同意繼續給病假(尚未留職停薪)致全月無薪期間,雇主應以勞工退休金最低月提繳工資級距1,500元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如勞雇雙方約定優於最低級距者,從其約定。員工如因傷病申請留職停薪,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勞工退休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健保費部份,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所以健保必須投保單位同意才可以由原投保單位投保,如果投保單位不同意你在公司繼續投保健保,你的健保就必須以眷屬身份依附在親屬名下投保或者到鄉、鎮、市、區公所投保。至於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因此,若公司同意您繼續投保健保,則員工應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繳給公司,由公司連同其應負擔之部分繳給健保局。2.勞保部分:因傷病請假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如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因此如留職停薪係屬勞保條例第9條所規範之情事者,公司自需負擔員工之費用,不可請員工全額負擔。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