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貿易法第 9 條規定,公司、商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政府為維護貿易秩序有必要對進出口廠商及進出口內容予以管理,若未申請為出進口廠商,則無法依法辦理出進口業務。因此,雖然貴公司僅偶爾一年一次外銷,但還是必須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登記為出進口廠商方能辦理出進口業務。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關於出進口廠商登記制度,旨在審查英文名稱,有助於維護貿易秩序及建立完整之管理資料。一般而言除出口貨物外就進口貨物除特定項目即依訂金而以下得免辦登記外得依「貿易法」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另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3.4.5.5-1條採英文名稱管理限制登記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混同誤認之虞外還對健全國際貿易秩序,增進國家之經濟發展利益為規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貿易法」規定,公司、商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後,始得經營輸出入業務,與交易次數及金額大小無關。因「貿易法」係基於發展對外貿易,健全貿易秩序,以增進國家之經濟利益為規範,包括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前,其使用之英文名稱應先預查審定,以避免同名混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