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如陳會計師所依據經濟部經商字第10602420200號函釋,公司受領股東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以及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係股東基於股東之地位所為之行為,無論有無依持股比例,自報導期間開始日在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之財務報表,應一律列為資本公積。財政部也同意該會計處理準則之變更,闡明營所税可不再認列為「其他收入」,主旨僅在釐正課税權責範圍,避免贈與稅及所得稅之重複課稅疑慮,並未述及其他減免。
2. 既認為是股東對公司贈與,且贈與是個人行為,自不用依照持股比例為之。
3. 仍請公司考量股東往來彌補虧損的實益,股東往來償還股東之後,公司若需資金,可以請股東增資進來,也就是將股東往來改成股東增資。但股東往來有許多爭議,股東出資則有盈餘分配權。另外,公司虧損在後續年度分配盈餘的時候,仍有節省股東個人稅的優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經濟部經商字第10602420200號 函釋,公司受領股東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以及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係股東基於股東之地位所為之行為,無論有無依持股比例,自報導期間開始日在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之財務報表,應一律列為資本公積。財政部也同意該會計處理準則之變更,闡明營所税可不再認列為「其他收入」,主旨僅在釐正課税權責範圍,避免贈與稅及所得稅之重複課稅疑慮,並未述及其他減免。因此,所詢少數自然人股東非按持股比例放棄其債權,依現行法令仍須課徵贈與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代償債務,法律上即擬制為贈與,應課徵贈與稅。因此若非依持股比例放棄債權彌補虧損則為公司股東以其「股東往來」帳戶貸方餘額無償代替其他股東彌補其股權虧損,應課徵贈與稅。此與彌補完虧損還有剩餘的資本公積無關,假設甲君、乙君持股相同,彌補其股權虧損金額均為1,585萬餘元,惟乙君「股東往來」帳戶貸方餘額僅200萬元,不足之1,385萬餘元係由甲君補足,即甲君以其股東往來,帳戶餘額1,385萬餘元,代乙君彌補其股權虧損,認為甲君係為乙君承擔債務,使其相對減少其債務而獲有利益,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則應以贈與總額1,385萬元計算課徵贈與稅。2.贈與稅的應納稅額,是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計算全年應納贈與稅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及新舊制差額調整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