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所稱之預告期間,係指義務人應於法定日數前通知相對人契約即將終止,其目的為在契約終止前給與相對人一段緩衝期,以處理契約終止所須辦理之事項(如:另謀工作);故於預告期間內,雇主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仍未終止,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致之工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與前述所稱未依規定給與或給足「預告期間之工資」,性質並不相同。因此,以貴公司之情況,公司資遣員工,年資2年(新制),並已於9/10預告,並於9/30資遣該名員工。該段期間之薪資係因提供勞務而獲致之工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應列單申報為薪資所得。而另一種情況(非貴公司狀況),若公司資遣員工未依勞基法預告即資遣員工,則須支付20日之預告工資,此時該筆預告期間之工資因兼具資遣費性質,屬於退職所得,應併同資遣費依規定計算應稅的退職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資遣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之預告期間之薪資,兼具資遣費性質,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並應依該條款規定之算式核計其是否超限而有應税所得。如未超限其所得額為零,即免予申報扣免繳憑單;如有超限,則超限之所得須予辦理扣繳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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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津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1)勞工於勞動契約終止前,依約提供勞務所獲得之報酬,為前述所稱之工資。(2)另同法第16條第3項所稱「預告期間之工資」,係指雇主因未給與或未給足勞工同法條第1項規定之預告期間,即行終止勞動契約,因此法律課予雇主應給付勞工,其未依規定給與或給足預告期間日數之工資,目的在補償勞工本於法定預告期間內可請求之謀職假及工資,故公司依據同法條第3項規定,給付員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兼具資遣費性質,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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