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股息紅利請求權時效為5年。
2. 但要注意的,5年請求權是只要股東有提出請求,就發生請求權中斷的效果,而不是拖過5年不給付股息紅利,請求權就自動罹於時效。
3. 中斷後的請求權,時效是重新計算5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我國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期間,由於請求權的種類及內容之不
同,因而區分有一般期間與特別期間兩種:(一)一般時效期間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般時效期間為十五年,除法律明定較短期間外,均應適用一般時效
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也不得以合意將一般期間或特別期間延長或縮
短。
(二)特別時效期間
特別時效期間僅得由法律加以規定,不得由當事人另行約定。
1. 五年短期時效期間。 民法第一二六條規定:「利息、紅利、租
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
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條係指於一定或不定期間
反覆給付金錢或物品之「定期給付」債權的特別時效。因此,股利之請求權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