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獨資企業屬於商業登記,沒有法人資格,所以是業主個人資產,當年度損益結算即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2. 合資經營就要進一步了解年的合資經營是合夥商號,還是有限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3. 如果是合夥商號,則合夥企業盈餘分配給合夥人的年度就要申報個合夥人營利所得,理由與獨資相同,合夥事業不是法人,是各合夥人共同的財產。4. 如果是有限公司股東,則因為公司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盈餘是在下年度分配給股東,由於公司與股東是不同主體,所以股東是收到盈餘的時候,才申報營利所得。5. 結論,公司組織時,公司階段應先繳交公司稅,個人稅則延一年之後再繳納;但因公司階段已經繳過一次稅,個人階段納稅時,可以先扣掉一定比例的扣繳稅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第71條: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依該條規定,獨資及合夥組織申報方式並無差異,僅分配盈餘金額不同(獨資分派盈餘全數歸獨資主,合夥盈餘則需依合夥契約分派)造成申報所得之差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因此,獨資與合夥申報營稅及綜所稅之方式並無差別,但若營利事業本期稅後淨利為100萬元,分配給獨資資本主則為100萬元,若分配給合夥人(假設2人),則各50萬元,則可能可以適用較低之綜所稅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