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8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故該公司按件計酬的新手前1,2個月通常會低於基本工資,實屬違法。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款:「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基本上,只要非主管機關公告排除適用者,舉凡勞雇關係皆一律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不管勞資雙方如何約定薪資計算方式,皆應按《勞動基準法》21條但書所規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有關計件工作者的基本工資應如何計算?其法規依據如下:
(一)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
(二)次查勞動部民國105年02月02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三、爰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之給薪方式如為按件計酬但按月結算者,其於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工作所給付之工資當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如係按件計酬但按日結算者,其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勞簡上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再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則按件計酬之勞工,如每日工作時間不少於8小時者,其每月工資即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如以上所述如貴公司按件計酬的新手勞工前1.2個月低於基本工資,或可給予適當補貼以免因小失大。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提到的「按件計酬之勞工」,與一般勞工相同,都是受僱於雇主而為雇主服勞務;而兩者不同的地方在於,按件計酬的勞工的薪資是以工作的件數累積計算薪資總額[6],並不是以該勞工為全時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作區分。
參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7]及目前法院實務的見解[8],按件計酬的勞工也應該受到基本工資的保障。然而,目前勞動部及法院實務在認定按件計酬勞工的工資是否符合基本工資的要求時,似多是以該勞工每日工作時間是否達到8小時(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作判斷:如該勞工每日工作時數達8小時,其基本工資就應與一般勞工相同(不能低於行政院公告的基本工資數額);如該勞工每日工作時間未達8小時者,其最低工資數額則是依工作時數的比例計算[9],而非以其每日工作8小時的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
因此雇主給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公司可能會被處以2萬至100萬元的罰鍰,主管機關還可以依照公司規模、違反的人數、情節等情,加重至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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