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依實際狀況, 若為教育訓練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6-1 條,訓練費為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依規定核實認定教育訓練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請檢視此發票實際上是營運中何種性質產生的,再依該性質入適合科目,所述沒有任何訓練附件及課程,但若實際確為訓練性質,仍可認列為訓練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6-1 條,訓練費為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依左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 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 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 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療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 、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 練器材設備費。 (四) 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五)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訓練費。 其中,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並不需要檢附相關文件即可認列,由於發票上註明為訓練費用,因此還是以認列為訓練費用較為適宜,若貴公司實際支付並非訓練費用,則宜請發票開立單位更改正確品名為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