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貴公司既已進入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 84 條規定由清算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指清算程序之盈虧)、分派賸餘財產(股東權益淨值),如公司的債務由自然人股東償還,列為股東往來並因該股東拋棄債權而轉列為資本公積,當清算時,可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此資本公積(屬受領贈與之所得)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亦可直接經清算後變成公司賸餘財產之一部分,仍應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還給股東,不論是前者或後者之超過原出資額的部分,即應作為股利所得(免)扣繳並申報綜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將資本公積之一部或全部,按股東原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該資本公積如屬「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其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而受領贈與之所得屬於「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項目」,當公司清算發給股東此性質之資本公積,即應作為股利所得申報綜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