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負責人健保投保規定:不論有沒有員工, 都必須成立投保單位 (一) 公司只有負責人 沒有員工或有員工但在 5 人以下(即 1~4 人) 1.除非負責人有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否則須投保在自己的投保單位;切不可投保在區公所、職業工會或為他人眷屬,健保局有追補查核五年保費的機制,此為負責人加保常犯的錯誤。 2.負責人在自己公司加保, 投保等級最低可舉證為 34,800 元,但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的最高健保保額。 (二)公司有員工但在 5 人以上 1.負責人的健保保額不得低於 43,900 且不得低於所屬員工健保的最高保額。 2.若負責人有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份加保,亦可不必在自己公司加保。 二、負責人勞保投保規定: (一)公司只有負責人, 沒有其他員工時1.可以不用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可到工會加保勞保。 2.可申請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負責人就在自己公司加保。 (二)公司有員工但在 5 人以下(即 1~4 人)--- 1.可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負責人與員工各自到工會加保;負責人亦可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2.可申請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與員工皆在自己公司加勞保,而負責人的勞保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的保額。3.若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得單獨成立就業保險與勞退投保單位,幫員工加保就業保險與提繳 6%勞退金。三、分錄部份則可參考許會計師所建議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誠如許會計師答覆內容,如員工同意先不支薪(但並不代表為無薪),只要有雇用之事實,這位員工勞健保可以投保在公司,於月底之會計分錄作借:薪資費用貸(其金額為未扣勞健保金額)、借保險費(其金額為公司應負擔之勞健保金額) 、貸應付薪資、貸應付保險費;支付勞健保時,借應付保險費、借其他應收款-勞健保自付額(如果由公司支付不向員工收取時改為薪資費用)、貸現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只有雇主一人,除非雇主有在別家公司投保,否則必須在自己公司投保健保,但只有雇主一人之公司無法成立勞保單位,若想投保勞保只能到工會投保。2.依健保法的規定雇主健保費必須全額自負,因此不可以做為公司費用。勞保的部分,屬於勞保費收據中公司負擔部分可作為公司費用,但只有雇主一人之公司無法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若公司幫雇主支付勞健保費,應視為雇主之薪資,於隔年一月底將此部分列單申報為雇主薪資所得。代付時,借:薪資(雇主保險費)***貸:現金***。3.公司只要有僱用員工,均須向健保署成立健保投保單位,並為負責人及員工辦理健
保投保手續。投保單位若有僱用計時人員(含工讀生、外包、外派或承攬業務人員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均視同專任員工,雇主應為其投保健保 (1) 每個工作日到工(不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 (2) 非每個工作日到工,但每週工作時數達12小時。因此,員工若符合上述規定,則公司應為其加保勞健保,但若未支薪可能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至於幫員工支付勞健保之費用,若屬員工自負部分,仍應視為員工之薪資。支付時,借:薪資(員工勞健保)***借:保險費***貸:現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