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若實際上公司的負責人有在公司上班, 領取薪資是正常的情況, 同一般職員辦理薪資扣繳。若論及到利與弊,利可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角度來看:公司有營業費用可以合法扣除,降低課稅所得額,弊呢,也就是負責人會有個人的薪資所得要併入十類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目前稅率級距為5%-40%, 而企業稅為20%,另外企業負責人勞保與健保及勞工退休金的費用也是需要考量的點。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公司是否申報負責人薪資及金額多寡,要從制度面及負責人支薪後對個人綜合所得税及對公司營利所得税之影響數,精算比較始能洞察利弊得失。如決定支薪,建議参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5款,以兼任公司總經理或其他適格職稱,視同「-般職工」之身分領取較為妥當,不宜以董事(或董事長)身分領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就稅法來說,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核實認列。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財政部108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0704450號令)因此,若符合上述規定,負責人之薪資可核實認列,但仍應考量負責人加計薪資所得後個人綜所稅之稅負增加幅度來做總體考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