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思國
榮譽會計師
A:遺產債務可自遺產扣除,以便計算遺產總額再進行遺產分割,而依民法第1153條第2項,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如果是繼承人墊付被繼承人生前醫療費,應屬遺債,但如果是生活費,特別是若有扶養義務的情形,則並非遺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關於A繼承人是否可主張支付給被繼承人的生活費,扣除之前支付的,剩餘的現金在平分給其他繼承人,依許會計師之觀點,由於支付被繼承人之生活費為民法第 1117 條之所謂扶養義務,非被繼承人之負債,因此應當不可列為遺產之扣除額減除。但依民法第 1115 條,其他子女也同樣負有扶養義務,因此當其他子女未盡扶養義務,則A即有返還代墊扶養費用請求權。舉例來說,X是受扶養權利者,A、B、C、D是扶養義務人,必須負擔扶養X的義務,且X需有無法維持自己生活的情況。除非扶養義務人有減輕或免除事由,否則4人必須負責X的扶養費。而A、C已經付了X的生活費以及住院費用,對此可以對B及D請求適法無因管理的扶養費的支出費用以及支出時的利息返還,或是依不當得利的利益返還,作為法律上的依據,只是必須注意適法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15年的問題,亦即必須在A、C付了X的扶養費用後,依照每筆金錢的給付時點個別計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被繼承人過世,若有遺產現金100萬,此時可由全體繼承人協議,簽屬一份「遺產分割協議書」,共同決定如何分配。分配方法沒有任何限制,就算所有財產由其中一人繼承也可以,且不會有贈與稅的產生。因此,A繼承人可以主張,部份現金,為A繼承人,支付給被繼承人的生活費,扣除之前支付的,剩餘的現金再平分給其他繼承人,若其他繼承人也同意,則可圓滿解決。 2.但繼承事件中,常發生繼承人中有一人或多人不同意分配方式的情形,此時,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達到分割遺產之目的。 3.關於A繼承人是否可主張支付給被繼承人的生活費,扣除之前支付的,剩餘的現金在平分給其他繼承人,以下提供些許見解:依民法第 1117 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因此若父母不能維持生活子女即有扶養義務,A繼承人每月支付之生活費既是基於扶養義務下給付的,就不是被繼承人之負債,因此應當不可列為遺產之扣除額減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除有借貸實證外,動產所有權的讓與,因將動產「交付」而生效力,因此,A繼承人支付給被繼承人之生活費,巳屬被繼承人生前財產,A無法主張由遺產中扣除。但遺產繼承後繼承權人間之分割協議則不在此限。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