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貴公司找派遣員工,依據勞動派遣契約,勞工是應徵於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派遣勞工到【要派公司】提供勞務服務, 薪資是由派遣公司給付予勞工,故沒有所謂的資遣問題。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一般人力派遣公司通常會根據客戶需求的工作期,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但主管機關認為,人力派遣是該公司之經常性業務,不得為配合客戶之需求,而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因此,在與人力派遣公司簽訂1年期之定期契約,在法律上將被解釋為「不定期契約」。
此外,即使簽訂定期契約,於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仍繼續工作而雇主不表示反對意思,或雖另訂新約,但前後勞動契約的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依勞基法規定,仍視為不定期契約。且在法院認定上,其工作如有繼續性,該勞動契約仍應認屬不定期契約,雇主應發給資遣費。故依勞基法規定,雇主如果沒有法定得終止雇用契約之情形,不能解雇勞工,就算解雇也無效;雇主依法得於終止雇用契約時,也要給付員工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一、 派遣公司為人力供應業,為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如派遣公司未指派其他工作給派遣員工,即需給付資遣費。
二、 有關資遣費的計算方式,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年資,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剩餘月數,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至於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年資,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三、 即然是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可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等相關條文規定申領失業給付。派遣公司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於派遣員工非自願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