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星君
榮譽會計師
A:綜合以上兩位會計師詳細的回答,最簡單的方式,建議如下:
開立以員工為付款人的收據(不論是醫院或診所都適用,符合直覺,也不用打公司統編),公司再扣繳申報薪資所得給員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扣繳所得稅及填報扣繳憑單疑義:財政部67.8.2.台財稅第三五一五八號函)說明規定如下:(一)員工就醫之醫藥費,如係由營利事業負擔,而員工就醫時先行墊付者,員工於向公司請款時,應檢附醫師或醫院收據。該項收據應有醫院名稱地址並由負責醫師簽名蓋章;如為私人診所,收據應有醫師之戶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由員工墊付之醫藥費,不論金額大小,均得由營利事業於年終時填報免扣繳憑單,不再扣繳所得稅。(三)若開公司抬頭的收據規定如下:營利事業給付私立診所、醫院之醫藥費,採直接支付或記帳方式定期支付者,係屬執行業務所得,營利事業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財政部 69.10.2.臺財稅第 38236 號函)另由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免予扣繳所得稅,但仍應列單申報其他所得。(財政部 95.06. 30. 臺財稅字第 09504538820 號函)而由營利事業支付公立醫院之醫療費用者,免予扣繳亦免列單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一、收據開公司:營利事業給付私立診所、醫院之醫藥費,採直接支付或記帳方式定期支付者,係屬執行業務所得,營利事業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財政部 69.10.2.臺財稅第 38236 號函)另由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免予扣繳所得稅,但仍應列單申報其他所得。(財政部 95.06. 30. 臺財稅字第 09504538820 號函)而由營利事業支付公立醫院之醫療費用者,免予扣繳亦免列單申報。 二、收據開員工:由員工先行墊付再檢據向服務單位支領者,無須對醫療機構扣繳或免扣繳申報。三、支付員工健檢費不管是公司支付或員工檢據向公司請款皆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醫療補助費,健檢費用包含下列3項檢查費用: 1.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2.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3.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上述3項費用,除了第2、3項由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負擔之健康檢查費用,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外,第1項公司於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屬於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是員工的薪資所得,應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第2類的健康檢查費用則不是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者,而是員工由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是屬於勞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除可列為薪資支出外,並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