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所投資企業或公司之股東往來,迄至死亡時尚未清償返還者,依民法第309條及遺贈稅法第4條規定,債之關係並未消滅,仍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2.股東死亡後,債權由繼承人繼承,公司若未清償無須沖轉股東往來。3.被繼承人死亡後,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及2年內贈與財產資料參考清單,係根據稅捐機關及監理單位等政府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因有時間落差,並非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的實際財產資料狀態,且所蒐集之財產資料內容尚不齊全,例如不含被繼承人投保之各項保險資料或各種債權等,故該清單僅作為申報遺產稅的參考;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財產,仍應予詳加查明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所遺留財產狀況,包含股東往來,應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補稅並處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一人公司A股東過世,其遺產税申報,應就死亡日-人有限公司之財產淨值,列入「投資」之遺產項目申報之,死亡日之股東往來餘額,列入「債權」之遺產項目申報之。於取得國税局之遺產税繳清證明或免税證明後,再憑全體繼承人書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原始權利證件,由受繼人向公司辦理前兩項之繼承變更登記。但公司帳載「資本」及「股東往來」金額,並無增減,故不需作冲轉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被繼承人生前借與其投資經營公司資金,性質屬股東對公司之應收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繼承事件如有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借款與所投資企業或公司之股東往來,其於死亡日尚未清償返還者,均應確實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二)股權繼承可以請繼承人向公司提出申請,由繼承人持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股權資格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社會關係證明及相關社會親屬關係證明、股權繼承公證書等文件交與公司,向公司提出股權繼承的申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