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235―1條於章程有增訂「員工酬勞」之分派條文,之後公司才能據以合法列報員工酬勞。而所稱「員工」的定義為:不包括董事、監察人。但假設負責人有兼辦公司業務而兼具員工職位身分者,尚無不可,因係屬於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認定之, 而公司法第235條之1之立法意旨:在獎勵公司員工並以合理分配公司利益,以達激勵員工士氣的目的,因此建議員工酬勞之分派,應由公司在於公平原則並訂定發放標準為宜,另需留意相關兼職所得或發放員工紅利若達標準應扣繳則需扣繳,應扣費(二代健保)則應扣費並予以繳納及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公司法第235條、第267條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認定;如有爭議,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經濟部93年11月18日經商字第09302194190號函)由以上函釋可知,負責人並非員工,因此非員工酬勞發放之對象。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於104年5月20日修正删除第235條員工分紅之規定,已不允許辦理員工分紅,須依新公司法第235―1條於章程增訂「員工酬勞」之分派後,始能合法列報員工酬勞,特先敘明。而所稱「員工」,不包括董事、監察人,惟如有兼辦公司業務而兼具員工職位之身分者,尚無不許,因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認定之。但公司法第235條之1之立法本旨在獎勵公司所有員工,合理分配公司利益,以激勵員工士氣;員工酬勞之分派,自應由公司本於公平原則訂定發放標準並據以辦理;因此員工紅酬勞可否發放給負責人及發放金額多寡,請依上述說明慎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