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國税局查核時,如採信全體股東依持有股份比例放棄對營利事業之債權(股東往來),用以彌補自己的股權虧損之同意書,則依財政部65年12月28日台財稅第38600號函釋,即得免予課徵贈與稅税。如因金流無法提供而否定帳載股東往來之真實性,也就連帶否定贈與税課徵之義務主體及客體之存在,即無所謂贈與税問題了。若質疑原始帳載股往有無涉及其他逃漏税,則另當别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財政部86年6月18日台財稅第861901688號函規定,股東無償免除被投資公司對其所負之本金債務,係依被投資公司之股東會決議按股份比例免除,以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者,該國內營利事業得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另營利事業以股東往來彌補虧損或出資彌補虧損,如係分屬以下情形,將無涉贈與稅之核課--◎如營利事業之全體股東約定依持有股份比例放棄對營利事業之債權(股東往來),用以彌補自己的股權虧損時,尚無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償免除債務」之適用,免予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5年12月28日台財稅第38600號函)。 ◎獨資商號之資本主出資彌補該商號之虧損者,因該商號原為資本主個人之財產,故其出資彌補虧損非屬贈與(財政部68年3月23日台財稅第31866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提供財政部930810新聞稿供參考,此為中區國稅局的案例:【營利事業應如何申報受領贈與之所得】
(一)股東按出資比例以「股東往來」帳戶貸方餘額彌補公司帳面累積虧損,是屬公司受贈之所得。受贈所得如係來自自然人股東應全數列入資本公積,如係來自法人股東應列入公司當年之損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其稅後餘額列入資本公積。為財政部七十五年台財稅第七五二五四四七號第二款所函釋。
(二)中區國稅局表示,依上開函釋規定股東放棄對公司之債權,公司應先轉列資本公積科目,如股東中有法人股東,其放棄之債權金額應列入所得課稅,並以稅後淨額轉列資本公積,而自然人股東放棄對公司之債權,公司則無營所稅之問題。公司於股東放棄對公司之債權轉列資本公積後,應召開股東會表決通過以資本公積填補虧損。如公司帳載有法定盈餘公積應優先填補虧損,不足時方可用資本公積填補,而其填補之原則僅可填補帳載之虧損,不得填補虧損轉為有盈餘。
(三)該局指出,日前查獲某公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股東往來」帳戶貸方餘額四千七百萬元彌補公司帳面累積虧損,因非按持股比例放棄對公司之債權以彌補股權之虧損,該等自然人股東將會被課徵贈與稅。
(四)因股東往來及資本公積衍生的議題相對複雜,會建議與貴公司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記帳士事務所討論此議題,其為最了解公司實際狀況和國稅局管區的專業代理人,以避免相關的稅務風險產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