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二)因此需要額外附上油單及通行費的扣款證明為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及通行費核銷之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所述私車公用,除依據訂定之私車公用合約規定補貼外,需額外附上油單及通行費扣款證明做為核銷之用,才可認列為旅費或交通費,若無法附上相關憑證,則會被認定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另公司使用員工自有車輛執行公務,如因事實情況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所支付員工補貼核屬薪資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88及89條有關薪資扣繳暨免扣繳規定辦理。如上述附私車公用油資補貼辦法(合約)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