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有關我國與外國簽有租稅協定之國家請參考財政部官網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191?cntId=63930,依目前所得資料顯示,我並未與美國簽訂租稅協定,準此,貴公司得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來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如有疑義,可再向所在地國稅局各分局或稽徵所洽詢確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則翰
榮譽會計師
A:林 先生/小姐 您好
營利事業申報境外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注意租稅協定的規定
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取自境外的所得,於申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時,要特別注意的是國外所得是否適用租稅協定之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來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倘該國外所得係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舉例說明,國內A公司109年度列報取得印尼B公司佣金收入1,000萬元,並於印尼繳納國外扣繳稅額200萬元,因該筆國外所得源自印尼,依印尼與我國簽署「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該營業利潤僅由締結一方之國家課稅,也就是該筆佣金收入屬於印尼免予課稅之所得,故A公司不得申報扣抵因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於印尼溢繳之200萬元稅額。至於A公司在印尼溢繳之稅額,可向A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居住者證明,再憑向印尼申請依租稅協定退還稅額。
營利事業申報境外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留意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之規定,以維權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