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帳上有虧損,當然可以以減資的方式彌補虧損,這在財務與稅務上都是可行的。但減資彌補虧損之後,如果公司後續還有增資以補充營運資金之必要,此時會導致原股東持股的變動,可能會發生股東間的糾紛,這是減資的時候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A.公司減資之原因約可分為三種,第一種為公司營運虧損,為提高每股淨值而減資,此種減資方式僅為帳目上之調整,並無實質歸還股東之出資,故稱為形式減資;第二種為公司閒置資金過多,而以減資方式退還股款,其方式包含現金及現物減資,因有實際歸還股東之出資而使實收資本額減少,故稱為實質減資;第三種則係於虧損後減資以維持股價,並欲同時引進新資金(多係以洽特定人認購之不公開發行方式)而同時辦理增資發行新股程序,此種作法於民國90年公司法增訂第168條之1後,已可合法為之。
公司若因面臨虧損而需辦理減資,可依第一或第三種方式為之,如係依第三種方式,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決議必須同時為之,增加資本部分,如由原有股東及員工全部認足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則依公司法辦理即可(如第268、278條等);如欲公開發行,尚須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申報生效後始可為之。B.分錄借:股本XXX貸:保留盈餘XXX。C.注意的事項1.董事會為減資決議2.將減資議案及變更章程議案提交股東常會或臨時會決議3.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司法第281條準用第73條、74條)。4.須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規定)
5.辦理股份之銷除
6.辦理變更登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