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以申請到統編,即為已成立,則應按第2條規定提撥,若未提撥,則有第11條之罰鍰之適用。惟國稅局通常僅接受應提撥事項發生當期提撥基金,以列為費用,如以後補提,可能會被要求帳外剃除(非當年費用);
2. 目前沒有看到因不運作而產生的罰則規定;
3. 沒有扣繳事項,隔年不用辦理扣繳申報;
4. 既已申請統編,每年都應辦理結算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1.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而依同法第 11 條,違反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除由主管官署責令提撥外,處負責人以一千元以下罰鍰。因此,若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以申請到統編,即為已成立,則應按第2條規定提撥,若未提撥,則有第11條之罰鍰之適用。若已成立卻未設帳,則有第12條罰鍰之適用。2.另依財政部81/03/23台財稅第801254861號函,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自八十一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因此若已成立卻未按時結算申報則會有滯報金的問題。至於次年1月的扣繳憑單申報,若無支付所得則無需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