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一般而言, 保險公司依據合約理賠, 因此公司受此保險理賠, 與理賠後再支付與員工, 是否基於同一保險合約所致? 如並非基於同一保險合約, 則應屬另一會計事實, 而應屬公司之收入, 至於漏報之罰則, 則須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之規定, 由審查人員依個案權衡裁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首先要確認保單內容,如果確實是付給員工的,就拿合約跟支付員工證明主張非公司所得。
2. 如果是公司的雇主責任險,則確認是理賠給公司,但因公司轉手賠給員工,則要取具支付員工證明,主張要以收入減除相關支出後的餘額為實際所得補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