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我國目前之所得稅扣繳制度,係以現金給付為計算基礎,因此,110年1月要申報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時,應列報之薪資總額為110年度實際給付之薪資總額,若109年12月之薪水於110年1月發放,應列報於110年之薪資扣繳憑單中,109年之年終獎金於110年2月發放,則該年終獎金應列報於110年之扣繳憑單中,108年12月之薪資於109年1月發放,則應列報於109年之扣繳憑單中。2.公司之會計基礎為權責發生制,與所得稅扣繳制度之現金基礎不同,因此,109年之年終獎金應依照其費用發生時點入帳,即應入帳於109年12月,但實際上可能於110年2月才發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俊達
榮譽會計師
A:張 先生/小姐
109年度的年終於110年2月才發放的話,免於110年1月扣繳,但應帳入109年薪資所得,貸:應付薪資,於111年1月的時候申報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