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財政部 671226 台財稅第 38505 號函
職工福利會發給員工補助費屬其他所得免予扣繳由各領取補助費人應於年度結算
申報時,將受領補助費列入其他所得申報。2.依財政部 690916 台財稅第 37749 號函
自提撥之福利金發給之補助費屬薪資提繳部分不課稅:企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之福利金所發給之
各項補助費,其中屬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
發給者,因係領回提繳薪資,而該部分薪資已
於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自應准免再計徵所得
稅。故如上述 貴公司職福金提撥如合於規定者只要在不超過薪資提繳部分給予者免予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職工福利委員給付職工之各項補助費(含禮品、實物),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由受領職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
(2)受領人平常有按月提撥福利金合計3000元,係以「職工福利基金」處理,不宜直接減除。
(3)但如指定以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發給者,因係領回提繳薪資,而該部分薪資已於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自應准免再計徵所得稅。(財政部69/09/16台財稅第37749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