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財政部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及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說明如下:1. 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沒有滿183天,如果有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的規定就源扣繳;如果住滿183天的話,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
2.外僑(包含外籍勞工)來我國居住,所取得的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可以就外僑的聘雇契約,或由護照簽證、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果在同一課稅年度預計會住滿183天的話,可以從一開始就按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如果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沒有滿183天,或外僑沒有提供上面的證件來證明他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滿183天的話,扣繳義務人應該按照非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
3.自98年1月1日起,屬非居住者之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除上述外 貴公司繳款書勾選非居住者,依「非居住者」所得稅申報期限:須於離境前完成,若當事人在給付發生
後仍停留境內超過十日,則須於給付所得 10 日內完成所得申報。故建議請
公司承辦人員備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支出原始憑證影本」及「居留證或護照影本」用印後,
親自至金融單位繳納稅額、滯納金等,隨即到轄區所屬分
局辦理「人工申報作業」。以免查獲後受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俊達
榮譽會計師
A:109年若該員工居住滿183天,則可於110年1月底前申報,110年確定滿183天,公司在每個月都先預扣了6%的扣繳稅款,繳款書勾選非居住者那個欄位,則可於111年1月底前申報,但若未滿183天提早離境,則應主動向國稅局每月補申報,並有罰鍰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