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僑外資股東如對國內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之貸款時,應依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填具投資申請書(僑外B表),檢附相關文件向投審會申請核准,經核准後匯入貸款投資金額,再填具審定投資額申請書(僑外C表)報請核備。2.我國境內外國分公司支付國外總公司之資金利息,該筆國外供應之資金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方可認定,惟經核認利息支出後,不得再分攤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如資金未經核准而不得列報利息支出,該管理費用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則准予分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借款應先向投審會申請投資許可,投資項目是一年以上貸款。
2. 投審會的審核需要填寫投資計畫,可參閱投審會網站。
3. 支付香港公司利息要辦理扣繳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