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供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固定資產之修繕費、裝修費,屬於資本支出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95條規定,應併入原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如上述裝潢工程應併入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築(如建物為公司資產)項目以剩餘年限續提折舊。 如建物本身非為公司資產則列固定資產—其他或其他非流動資產—未攤銷費用(如未來無殘值),公司可以依照實際狀況(如租賃期間)設定耐用年限,一般約在5-20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應列在固定資產項下的未攤銷費用或是其他資產。
2. 財政部公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並無此部分的規定,公司可以依照實際狀況設定耐用年限,一般約在5-20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