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只要「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的資料
有變動,公司就應該向平臺申報。例如:
1.經理人應自公司董事會決議委任經理人之日或就任日起算。
2.如果是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辭職,從辭任日起算。
3.如果是董事、監察人改選,因董事長為本辦法的法定申報義務人,且董
事會選任董事長和董事、監察人改選程序具有延續性及完整性,所以從
選任董事長或決議就任之日起算。但原來董事、監察人連任且持股相同,
則無需做變動申報。
4.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減資等有基準日的案件,應以基準日為變動
日。而有限公司應以章程變動日或約定之基準日起算。
5.如果為股東股權轉讓事項,應以股東名冊登記日為變動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俊達
榮譽會計師
A:吳 先生/小姐
依公司法22-1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故若有變動請記得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