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實務上,若營業登記中有國際貿易一項,則國稅局會核定使用統一發票。2.銷售之貨物,若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88/8/5台財稅第881933421號函)。3.若獨資從事三角貿易,則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則需要依商業會計法記帳,個人綜所稅之營利所得則為商號之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之淨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劉怡瑄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問題1:依財政部94/03/09台財稅字第09404516480號函:非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外銷貨物不適用零稅率。故若貴商號若經營三角貿易,營業稅不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問題2:如果營業人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屬於買賣賺取差價性質,通常屬於「兩角在外、一角在內」的型態,其列帳方式可按照進銷貨方式處理,由於銷售貨物起運地及目的地都在境外,且貨物未進入我國境內,因此並非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申報營業稅。
但如果接單的營業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這種三角貿易交易屬於居間性質,透過收取佣金來獲利,居間的營業人可按貨款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且依營業稅法規定屬於外銷勞務,以零稅率申報營業稅。
問題3:個人綜所營利所得則依佣金收入(居間)或進銷差額(買賣)減除一切必要成本費用後之所得認列營利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