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如果A對B公司持股超過20%以上或A對B公司具重大影響力,為權益法評價B公司,則所述分錄並無錯誤2.若不符合權益法評價B公司則為成本法,所述(1). (2)分錄無誤(3)獲配B公司的現金股利為: 借:銀行存款XXX 貸:投資收益XXX (4)年底不用再估列任何損益,惟若公司有明確市價(上市櫃公司)則應以成本市價孰低評價,若成本高於市價則應提列未實現跌價損失
。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如果A公司持有B公司20%以上之表決股權,A公司對B公司的長期投資應該採用權益法處理。如果兩公司間也沒有其他內部交易,則所列式的分錄尚無不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