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除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規定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外,其餘(境外所得)則非屬我國來源所得,應不發生扣繳所得稅問題。如以地域來看,目前中華民國權力行使之區域為台澎金馬,其他均屬境外(包括大陸及港澳地區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6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其認定原則準用本原則辦理。2.依該原則第4條,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3.綜上,給付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或公司之佣金,若勞務係在境外提供,依財政部65年8月30日台財稅第35817號函釋規定:「國內營利事業支付給國外營利事業之外銷佣金,如其代我國營利事業推銷貨物之勞務係在我國境外提供,其佣金收入非屬我國來源所得,應不發生扣繳所得稅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