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 5 條第1項規定為:營利事業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而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免稅所得之一者,於計算各該款免稅所得時,除本條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款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依前二條規定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從字面意思來說,公司應自己將直接相關的成本費用從該免稅收入下減除,也就是要認列免稅費用的意思。
實務上稅局會要求證明所謂直接歸屬關係,甚至要出具會計師報告。其結果,在實務上,即使是一般公司也還是會被要求做免稅分攤,而且是成本與費用都要。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 5 條,
營利事業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而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免
稅所得之一者,於計算各該款免稅所得時,除本條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應
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款
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依前二條規定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
用及利息支出。因此,1.若一般公司,有出售土地或股票證劵,不需要計算營業費用分攤。2.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款免稅收入項下減除,不可直接歸屬的不需分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