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貴公司為一人公司,每年營業額大概 100 萬左右,扣除營業費用及負責人的薪資之後,稅前盈餘大概還有 40 萬。純益率為40%,由於採用擴大書審之純益率為8%,小於貴公司之純益率,依109年度擴大書審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營利事業之純益率若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仍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因此,貴公司應依稅前純益40萬計算應繳稅款為40*20%=8萬元。
2.若以稅後盈餘40萬為例,於次年度分配盈餘時,應先提列10%之法定盈餘公積4萬元,餘36萬元全數分配予股東。而依所得稅法規定,股利所得應就「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兩種方式擇一課稅,合併計稅就是將全戶的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可以股利所得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來抵減應納稅額,但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以8.5%的扣抵稅率以及8萬元的可扣抵上限來計算,因此,貴公司股東取得36萬元股利所得,可扣抵稅額為36萬x8.5%=3.06萬元。另一方法為分開計稅,則是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會選擇採用分開計稅的,大多是所得淨額較高,超過242萬元,適用30%、40%稅率級距者,才會選擇以較低的單一稅率28%來計算股利所得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余建畿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若您是公司組織,在盈餘分配時,係以公司帳載稅後淨利,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提列法定公積等後,為可供分配盈餘。
公司若將該部分盈餘分配給一人股東,股東應併入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由股東個人擇定其中一法繳納綜合所得稅:(A)併入一般綜合所得總額5%~40%計算應納稅額,並得扣股利所得8.5%之可抵減稅額(每戶8萬元上限),若抵完還有餘額可退稅;(B)28%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無8.5%)。
另,所得稅法第110條有規定相關處罰,請參考。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虛增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可抵減稅額者,處以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抵減比率或上限金額計算可抵減稅額。
二、未依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金額計算可抵減稅額。
三、無獲配股利或盈餘事實,虛報可抵減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