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造工程︰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營3〔1〕﹚:
依目前營造業法及公司法︰尚無明文營造業『限於專業經營 『限於專業經營』。
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 (公18、經91.1.24 91.1.24 91.1.24日商09102010620號 09102010620號)。
概括方式記載:『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11)。
許可業務:為章程內應記載必要事項外 :為章程內應記載必要事項外(公司法129第2款):
另依內政部98年7月2日台內中營字第0980806152號及107年5月3日營授辦建字第1070029754號函釋示,{…建築工程興建定作人同為承攬人…。}即有明確說明建設公司及營造廠為同一法人。綜上所述營造業亦可經營建設公司業務。2.惟實務上通常營造廠及建設公司會分設為二家公司,主因為房屋完工後就進入交屋與售後服務階段,
售後服務大多是由建設公司自己負責,不少建設公司為避免麻煩通常採一按公司方式藉以逃避:又營建業通常為國稅局查稅重點,公司通常以建設公司統包給營造廠方式,以簡化製作成本帳,來規劃稅務:最後則常為資金規劃運用上之需求而分設不同公司..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劉怡瑄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問題一:93年6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30084447號函略以:「……查營造業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尚無明文營造業『限於專業經營』,故營造業辦理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以外之業務,得依據公司法、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相關規定辦理。」故營造公司與建設公司為同一家並無不可。問二:分開設立二家公司因素需依公司實際狀況及未來規畫個案認定,例如:因應未來股東結構改變而需分開設立、融資規畫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