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分錄係在109年度認列
(二)109年之股利收入10萬元, 依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10% 為法定盈餘公積」, 因此分錄為,營所稅率20% , 為2萬 , 則稅後10% : 借:保留盈餘8000 , 貸:法定盈餘公積 8000
(三)未分配盈餘稅為(100000-20000-8000)X5% =360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按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因此,若貴公司於109年之股利收入10萬元,於110年未做分配,可先於股東會決議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於股東會議日入帳,借:法定盈餘公積***貸:未分配盈餘***。2.109年度之所得稅率為20%,若110年度預計除法定盈餘公積外不予分配,則須繳納5%之未分配盈餘所得稅,相關分錄應於109年底估計入帳。借:所得稅費用***貸:應付所得稅***貸:暫繳稅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