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與雇主是兩個獨立的個體,既然公司幫雇主支付宿舍費,則這筆費用是發生在公司,雇主並沒有實際負擔這筆費用,自不宜在申報雇主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時候列舉扣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可列報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6規定:j.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k.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任一人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並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因此,員工如在外地工作,因住在公司員工宿舍,而支付雇主「員工宿舍費」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依上開稅法規定,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即不得適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