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
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依據上述規定,開立發票已申報,請以開立折讓單方式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5-6的銷項發票,在7/15營業稅申報的最後日前,當然還是可以把原來給買受人的收執聯收回,然後申報作廢。這樣的作法其實是對公司最方便的。
若是時間超過了7/15日,也就是營業稅法定申報日已經結束,那就需請客戶填寫銷退折讓單,沒有統一編號沒有關係,最重要的是原開立發票的字軌和內容要填寫清楚,原買受人只需親自簽名或蓋章,沒有要求一定要留身份證字號,但最好請對方留下聯絡的電話號碼。
比較起來,在7/15收回原開立二聯式發票的收執聯並作廢,是對公司最方便的方法。
至於您配合的事務所願不願意配合作業,那就是公司跟事務所間溝通的問題,就不是營業稅法有管到的範圍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5-6月發票若申報之後欲作廢,只能請買受人開立折讓單,若尚未申報,則可直接將其作廢,另開立新的發票。2.今天為7月14日,事務所若已幫貴公司申報營業稅,但只要在15日前都可以直接於網路上再次更正申報,因此最簡單的處理方式為將該張發票作廢,請事務所重新申報一次營業稅,然後於7月份補開新的發票(若想開在6月份最後一張也無不可,但要請事務所幫忙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