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因交通或工安等意外事故,有取得保險賠償時,應妥善保留調解書、調解或和解筆錄及支付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實際損失及賠償收入金額,並分別列帳,並建議於次年度結算申報書表以「其他收入」及「災害(其他)損失」項下分別填報,以免發生解釋不清或漏報收入遭國稅局補稅處罰之情事。茲建議參考財政部2016/10/6說明:https://www.mof.gov.tw/multip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及中區國稅局說明:https://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68852.aspx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因車輛肇事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及因有保險而受有保險理赔之金额,依「企業會計準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應按淨額入帳,並保存相關文據備查。惟實務上亦有將給付之赔償金與因此受領之保險理賠金分別按其他收入及其他損失權宜入帳。兩者處理之歧異對當期損益(淨所得)尚無影響,也不致違章受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