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二)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當期列報進項稅額之減項。如漏未申報會導致虛報進項稅額,稽徵機關將依法補稅處罰。(三)營業人請自行檢視有無漏報進貨退出或折讓,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貴公司付款金額比進項發票金額少,因此發票金額大於實際支付金額,此時可開立進貨折讓單予廠商。2.若公司交付進貨折讓單,而對方不申報,依財政部91/01/10台財稅字第0900457915號函,由於稽徵機關依據進銷項憑證歸戶異常查核清冊即可得知未申報銷貨折讓,因此稽徵機關對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者應輔導其補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