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一個負責任的經營者決定結束經營時,首先要看看公司的資產是否足以清償債務,意即資產和負債孰大孰小?資產大於負債必須走清算程序;如果資產小於負債,且同時符合其他要件(1.負債大於資產;2.尚有財產可以清償;且3. 有複數債權人的話,則必須聲請破產)。2.因破產法屬於較冷僻之條文,鑽研此領域之律師較少,正所謂術業有專攻,建議公司仍應尋求專業之律師建議方為上策。 3.若為公司組織,股東之責任以出資額為限,因此負責人帳戶或名下有財產並不受公司破產之影響。惟,這仍須視公司之性質而異,若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54條規定,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或依民法第35條規定,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聲請破產的時機
1. 資產不足清償負債。
2. 公司經營狀況不佳,無欲繼續經營者。
(二)聲請破產的要件
1. 負債須大於資產
2. 須有兩個以上的債權人
(三)聲請破產的流程
1. 向法院提出破產聲請。
2. 法院審理調查(含開庭)。
3. 法院准予宣告破產,並選任破產管理人。
4. 召開債權人會議。
5. 進行破產執行程序(即分配資產程序)。
6. 程序終結,免除所有債務。
(四)會建議找專業的律師及會計師處理公司破產清算事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