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法定公積之提列可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2條規定以元為單位,元以下按常規或其性質,以四捨五入處理。因公司法尚乏明文規定,以捨去方式亦尚無不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法定公積的提列係規範於公司法,按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惟公司法中關於小數位並無應四捨五入的規定,惟於申報營所稅時,於封面背面第10條,規定除B3-B5頁之欄位金額外,其餘頁次之金額欄一律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無條件捨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