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1) 適用對象: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行業包括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2) 抵減稅額及限額:以下二擇一,但均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稅額× 30%
研發支出金額 × 1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研發支出金額 × 10% ,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 施行截止:118年
(4) 個人或公司讓與或授權其研發所有智財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發支出加倍減除」,惟公司僅能與上述「研發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1) 適用對象: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且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2) 抵減稅額及限額:以下二擇一,但均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稅額× 30%
研發支出金額 × 1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研發支出金額 × 10% ,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 施行截止:113年
(4) 如有與產業創新條例中相同性質之租稅優惠,僅得擇一適用,無法重複享有雙重優惠
(5) 與前揭產業創新條例相較,並不限定中小企業從事之研發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但仍須具備一定創新程度。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 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1) 適用對象: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行業包括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2) 抵減稅額及限額:以下二擇一,但均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稅額× 30%,
研發支出金額 × 1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研發支出金額 × 10% ,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 施行截止:118年
(4) 個人或公司讓與或授權其研發所有智財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發支出加倍減除」,惟公司僅能與上述「研發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2.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1) 適用對象: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且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2) 抵減稅額及限額:以下二擇一,但均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稅額× 30%,
研發支出金額 × 1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研發支出金額 × 10% ,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 施行截止:113年,
(4) 如有與產業創新條例中相同性質之租稅優惠,僅得擇一適用,無法重複享有雙重優惠,
(5) 與前揭產業創新條例相較,並不限定中小企業從事之研發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但仍須具備一定創新程度。
3.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
(1) 適用對象:依公司法設立之研發製造新藥及高風險醫療器材公司,須獲經濟部核發「生技新藥公司」核准函,
(2) 抵減稅額及限額:自有應納稅額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第1~4年每年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 50%,第5年不在此限,
研發支出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 × 35%,
研發支出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超過前2年度平均者,超出部分抵50%
(3) 施行截止:110年止
4. 除了上述介紹的研發支出和人才培訓投資抵減外,股東投資抵減、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等,也是公司蠻常用的租稅優惠。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