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公用事業開立之無實體電子發票未載明營業人名稱不得扣抵營業稅;因登記用戶為非營業人者,該電子發票證明聯就不會載有買受人名稱,故實際用戶為營業人惟登記用戶名義不符,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電子發票買受人,俾利後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作業。但水電費、電話費如非公司名稱,惟租契約定由承租公司繳納人給付者,可以入帳作公司費用。水電郵電費地址應為公司所在地或係企業承租供營業使用之地址才可入帳;但公司負責人或業務有關人員,因公必須以私用電話接洽業務者,經得取具電信事業收據及附有註明受話人電話號碼之電話費清單者,該項郵電費准予認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2條) (財政部87.12.30台財稅第871980802號函)說明:1.製造工廠之水、電、瓦斯費,應作為製造費用,攤入製造成本。 2.水錶、電錶、瓦斯錶未過戶之水、電、瓦斯費,如約定由現使用人給付者,可予認定。 3.共同使用之水、電、瓦斯,其費用由持有統一發票或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以憑認定。 4.水、電、瓦斯費之原始憑證為電力公司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自來水廠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及瓦斯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5.如營利事業委託郵局以郵政劃撥儲金帳戶轉帳代繳水費、電費、瓦斯費者,得以郵局出具之「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甲)」作為入帳憑證,惟仍應將上開費用之原始憑證另行彙裝成冊,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年限保存,備供稽徵機關查核。 如上所述水電費收據抬頭或統編雖非公司,惟如2.約定由現使用人給付者,可予認定。可提示匯款單據.租約等證明為公司所使用仍可入帳與是否有工廠登記無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