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人銷貨予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而開立未載明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先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論處,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始依本部78/03/16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規定辦理。2.綜上,公司廠商應該開立三聯式發票而非二聯式發票予公司,且公司取得二聯式發票無法申報營業稅扣抵進項稅額,若計入公司費用會因取具不合稅法規定之憑證而被剔除,導致公司需多繳納5月之營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取得之三聯式及二聯式發票,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僅有三聯式發票之進項稅額可作為申報扣抵之用,二聯式發票由於係提供給個人(非營業人),故無法扣抵銷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