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出口報單類別G3為外貨復出口案件,統計代碼82為已完稅或保稅工廠、加工區、科園區進口之外貨因故退運出口不再進口。故營業人可向海關要求退還原代徵之營業稅,如海關予以退還該營業稅款,依財政部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六八五一號函釋,營業人應主動填寫「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並於營業稅申報時填入申報書「進項退出及折讓」欄位(申報書40、41、42、43欄位),如此將補繳原扣抵的代徵營業稅款。若營業人因手續繁瑣,於退貨出口時,並未向海關申請退還該筆營業稅款,則於申報營業稅時,僅需將該筆退出申報於進項總金額欄位之減項(申報書48、49欄位)以維持存貨資訊(進口税基即退出税基)之完整,至於該筆代徵之營業稅款因原先業已扣抵,既然海關不退還自無須再申報補繳,請依此原則申報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出口報單,類別G3 統計方式82(金額10萬)為: 「G3 外貨復出 口」及「82 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為進口退出(復運出口),非銷貨。2.若公司自國外進料加工後銷貨予國外A公司,公司加工後未轉型,出口貨物應採 G3&02 報關,屬外銷貨物,營業稅率為0%,得免開發票, 營業額填於401表第「 15 」 欄,金額為20萬元。由於20萬元為發票總金額,係依貿易條件填列,依CIF之貿易條件,已包含運費與保險費在發票總金額內,故不需拆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