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EXW是指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場、工廠或倉庫)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不收費之$70及非賣方負擔之代付費款$100,不屬銷售額。依財政部86/07/10台財稅第861905764號函釋:「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因此可依您所述之USD(12,495-70)*27.715=344,359做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關務署於107年1月4日新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及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採「現場交貨(EXW)」交易條件之出口案件,須將賣方工廠至貨物出境間所發生之相關費用(如:運費、保險費、手續費等各項買方負擔之費用)填列於出口報單之「應加費用(19)欄」,再以「發票總金額(16)欄」與「應加費用(19)欄」之合計金額填列「總離岸價格(21)欄」,惟此修正並不影響營業人申報營業稅之零稅率銷售額。國內賣方營業人採現場交貨(EXW)交易條件之出口報單「發票總金額(16)欄」,應填報實際交易價格(即商業發票所載金額),並據以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惟如於發票價格外另收取之其他費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得檢具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2.綜上,貴公司INVOICE金額USD12,425,與應加費用USD100皆可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即(USD12425+100)*27.715=34713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